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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抢劫案 (7)
  对张成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成成虽系在校学生,但积极参与抢劫10次,在共同犯罪中持砍刀、电棍威胁被害人,平分赃款,行为积极主动,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分主从,张上诉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已根据张成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其家人代为积极退赃等情节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张成成和辩护人提出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顾荣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顾荣雨参与抢劫8次,在共同犯罪中持砍刀、电棍威胁被害人,平分赃款,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分主从,顾上诉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已根据顾荣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其家人代为积极退赃等情节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顾荣雨和辩护人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聂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聂浩于2010年7月2日凌晨,参与对“残盟动漫会所”和“红高梁”电玩店二次抢劫的事实,其在侦查阶段予以供认,且所供的主要情节与同案被告人孙自翔、孙立春、李勇、顾荣雨、汤阳等人关于实施上述抢劫的地点、抢得财物以及在具体抢劫过程中各人的行为等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聂上诉称没有参与对“残盟动漫会所”电玩店抢劫的理由不能成立。聂浩参与抢劫6次,在共同犯罪中持砍刀、电棍威胁被害人,平分赃款,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分主从,聂上诉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已根据聂浩自愿认罪情节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聂浩和辩护人提出给予改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窦明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窦明志参与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23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窦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抢劫数额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窦明志参与抢劫4次,在共同犯罪中持砍刀、电棍威胁被害人,平分赃款,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分主从,窦上诉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已根据窦明志自愿认罪情节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窦明志和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李龙的上诉理由,经查:李龙参与抢劫4次,在共同犯罪中持砍刀、电棍威胁被害人,平分赃款,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分主从,李上诉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李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是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李龙自愿认罪情节已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李龙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周明的上诉理由,经查:周明参与抢劫3次,在共同犯罪中持砍刀、电棍威胁被害人,平分赃款,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分主从,周上诉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周明自愿认罪情节已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周明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下龙龙的上诉理由,经查:下龙龙参与抢劫3次,在共同犯罪中持砍刀、电棍威胁被害人,平分赃款,行为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与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分主从,下上诉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下龙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之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抢劫罪,应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予以惩处。原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下龙龙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立春、孙自翔、李勇、张成成、顾荣雨、窦明志、聂浩、李龙、周明、下龙龙、原审被告人汤阳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均系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互有分工,相互配合,赃款平分,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汤阳、张成成、顾荣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对其均可减轻处罚。汤阳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勇、顾荣雨、张成成、孙自翔、窦明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亦可减轻处罚;孙自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聂浩,具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孙立春、汤阳、张成成、顾荣雨归案后,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还赃款,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坦白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李龙是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下龙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之刑罚刑满释放后即又犯抢劫罪,应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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