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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思明故意杀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复字第00015号

  被告人彭思明,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思明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小发、张晓晶、张维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思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彭思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小发、张晓晶、张维维各项经济损失计款103267.50元;判决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彭思明于2010年4月3日到泗县大庄镇新集村中石化加油站工地干活,在该工地干活期间,工地负责人安排张文敬给工人买早饭和买席子并给张一百元钱,彭思明因张文敬没有给其买早饭和买席子而与张文敬结怨。同月25日晚吃饭期间,彭思明又因琐事对张文敬产生不满。当晚21时许,彭思明持不锈钢水果刀到张文敬居住房间,朝躺在床上的张文敬面部、胸部连刺数刀,致张文敬当场死亡。彭思明作案后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丢弃在附近104国道东侧一石子堆上。当晚22时许,彭思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文敬系胸部被单刃扁刀刺伤造成右肺、右肺静脉、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彭思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朱家忠、刘以兵、刘宜春、董立发、魏凤英、庄道夫、周敬贺、时昌银、马方杰、彭思亮、郭宁波、时涛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思明因琐事对被害人张文敬心生不满,持刀向张文敬要害部位捅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彭思明作案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彭思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7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彭思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建平
  代理审判员 王南雄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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