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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等贩卖毒品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07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洋,绰号“小不点”,女。2010年4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江波,绰号“波波”,男。2008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莹莹,绰号“莹莹”,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文学,绰号“五哥”,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彬彬,绰号“小胖”,男。2009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波、郑莹莹、邱洋、李文学、宋彬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被告人江波伙同郑莹莹多次贩卖冰毒给被告人邱洋,邱洋再向吸毒人员予以贩卖;被告人李文学多次向被告人宋彬彬贩卖冰毒;2010年5月30日,宋彬彬帮助李文学向邱洋贩卖冰毒。2010年5月29日晚,邱洋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后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邱洋协助公安机关将江波、郑莹莹抓获,公安机关从江波驾驶的车辆内查获部分毒品。2010年5月30日6时许,李文学到合肥市温莎杰座沃尔玛超市门口送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现场查获部分毒品。被告人江波、郑莹莹共贩卖冰毒60.4克、麻果10.2克;被告人邱洋共贩卖冰毒13.9克;被告人李文学贩卖冰毒24.1克;被告人宋彬彬贩卖冰毒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晟、管纹纹等人的证言,江波、郑莹莹、邱洋、李文学、宋彬彬等五被告人的供述,查获的部分毒品等物证,有关书证,鉴定结论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江波、郑莹莹、邱洋、李文学、宋彬彬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被告人江波、郑莹莹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江波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郑莹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在被告人李文学、宋彬彬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文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宋彬彬帮助李文学介绍买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洋、宋彬彬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江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认定被告人郑莹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认定被告人邱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认定被告人李文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认定被告人宋彬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对侦查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邱洋上诉主要提出:其向王晟贩卖10克冰毒未完成交易,系犯罪未遂;原判认定其放在江波车上的3克冰毒系贩卖的毒品无事实依据;认定其向管纹纹、程石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其构成自首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5月24日,原审被告人江波伙同郑莹莹在合肥市温莎杰座贩卖给上诉人邱洋3克冰毒。
  二、2010年5月28日,原审被告人江波伙同郑莹莹在合肥市温莎杰座地下停车场贩卖给上诉人邱洋5克冰毒。
  三、2010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上诉人邱洋和王晟通过电话协商,约定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向王晟贩卖10克冰毒。后邱洋与原审被告人江波、郑莹莹联系,准备从江波处以每克48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冰毒贩卖给王晟。当晚23时许,江波、郑莹莹与邱洋见面,并开车将邱洋送往合肥市富士达宾馆楼下,邱洋到该宾馆411房间王晟处交易,在离开宾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邱洋协助公安人员将江波、郑莹莹抓获,公安人员从江波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冰毒55.4克(其中3克冰毒系被告人邱洋存放)、麻果10.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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