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等贩卖毒品案 (2)
四、2010年5月,上诉人邱洋分别向王晟、管纹纹、程石贩卖0.3克冰毒,共0.9克冰毒。
五、2010年5月30日4时许,上诉人邱洋被抓获后,打电话给原审被告人宋彬彬称欲购买10克冰毒,宋彬彬遂电话联系原审被告人李文学,欲帮助李文学贩卖10克冰毒给邱洋并获取利益。后宋彬彬到合肥市温莎杰座找邱洋时被抓获。当日6时许,被告人李文学到合肥市温莎杰座沃尔玛超市门口送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冰毒14.1克。
六、2010年5月,原审被告人李文学多次向宋彬彬贩卖冰毒,共约10克。其中,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文学在合肥市天骄国际A座16楼的楼道内贩卖给宋彬彬5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原审被告人江波供述证实:其与女朋友郑莹莹两人共三次向邱洋贩卖毒品:第一次2010年5月24日,在合肥市温莎杰座贩卖3克冰毒;第二次同年5月28日,在合肥市温莎杰座地下停车场贩卖5克冰毒;第三次2010年5月29日,邱洋打电话给其女朋友郑莹莹讲要购买10克冰毒,并约定每克480元的价格,并说买家要邱到其住处富士达宾馆411房拿钱,后其开车带着冰毒,郑莹莹在车上坐着,并将邱洋送到富士达宾馆下,邱洋将一个装毒品的挎包放在其车上,去富士达宾馆411房取钱。其二人去附近吃饭了。凌晨,邱洋打电话说钱已经拿到,让其二人去温莎杰座2512房间交货,其二人去时被抓获。
原审被告人郑莹莹的供述亦证实邱洋曾三次从其男朋友江波处买过冰毒,供述内容与江波相同,且相互印证。
2、上诉人邱洋供述证实:其于2010年5月24日,在合肥市温莎杰座从江波、郑莹莹二人手中购买3克冰毒;第二次同年5月28日,其在合肥市温莎杰座地下停车场从江波、郑莹莹二人手中购买5克冰毒。2010年5月29日晚八时三十分,王晟打电话给其要求购买10克冰毒,约定每克500元的价格,并说要其到富士达宾馆411房拿钱。其即打电话给郑莹莹,问江波可有10克冰毒。晚九时,江波、郑莹莹来到其房间,约定好价格每克480元。晚十一时,江波、郑莹莹开车带着冰毒,并将其送到富士达宾馆下,其将一个装有6小袋共3克毒品的挎包放在江波车上,一个人下车去富士达宾馆411房取钱。江波、郑莹莹二人去附近吃饭并等着。其到411房时,大个子(指王晟)又讲没准备好现金,其让王晟准备好后,打其电话。其出门以后被抓获,当时大约晚十一点多。凌晨,其配合公安机人员打电话给江波、郑莹莹说钱已经拿到,让二人来其住处温莎杰座2512房间交货。另管纹纹、程石从其处两次共购得0.6克冰毒;其还另外卖过一次冰毒给王晟。
3、原审被告人李文学、宋彬彬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李文学多次向宋彬彬贩卖冰毒,约10克。其中,5月28日,李文学在合肥市天骄国际A座16楼向宋彬彬贩卖5克冰毒。另外,5月30日凌晨邱洋通过电话委托宋彬彬帮助购买10克冰,宋彬彬遂电话联系李文学,欲帮助李文学贩卖10克冰毒并获取一定好处。后宋彬彬、李文学到合肥市温莎杰座准备交易毒品时先后被抓获。
3、证人王晟的证言证实:其从邱洋处购买过二次冰毒,第一次大约5月20日左右卖给其0.3克冰毒;第二次也就是5月29日晚,其打电话给邱洋讲要购买10克冰毒,并约好每克500元共5000元的。邱洋在上楼来准备交易下楼时被抓获。
4、证人管纹纹、程石的证言证实:邱洋分别向二人贩卖过2小包共0.6克冰毒的事实。
5、物证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合肥市公安局(合)公(刑)鉴(化)字[2010]194号、195号、196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证实:从江波处查获的9.1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1.5克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5.1克淡黄色块体状毒品疑似物、12克黄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4.7克白色长条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2克红色药片状表面刻有WY字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邱洋处查获的3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李文学处查获的4.7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9.4克白色晶体块状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物证毒品照片及现场照片经原审被告人江波、郑莹莹、李文学、宋彬彬及上诉人邱洋一审当庭辨认,均无异议。
6、《户籍证明》证实各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各原审被告人及上诉人共五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诉人邱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原审被告人江波、郑莹莹、宋彬彬;原审被告人宋彬彬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文学。
8、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谢公(治)决字[2008]第127号、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合公(新)决字[2010]第002号、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合庐公(大)决字[2009]第3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江波、邱洋、宋彬彬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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