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传胜等贩卖毒品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13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传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曹冬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瑾,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德军,男,1975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霍邱县彭塔乡隐北村东李台组62号,租住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外贸二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亮,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石巷村韩塘63号,租住合肥市新站区沃尔玛超市楼上木子宾馆2721房间。1996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1年3月25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庞士如,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孙庙村大范郢组43号,租住合肥市蜀山区天龙宾馆。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1年2月25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顾永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固镇县杨庙乡孟庙村顾庄组64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1年1月27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闫花,曾用名闫绍花,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丰县水家湖镇小岗村岗南组,租住合肥市太湖路中铁四局机关宿舍25栋303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1年1月27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传胜、陈德军、韩亮、庞士如、顾永生、闫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传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0年2、3月间,被告人葛传胜在合肥市明光路老火车站附近三次共贩卖给被告人陈德军23克冰毒,贩卖给庞士如10克冰毒;在合肥市太湖路中铁四局机关宿舍25栋303室两次共贩卖给被告人闫花、杨光14克冰毒。2010年3月25日7时40分,被告人葛传胜在合肥市绩溪路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近公共厕所内向吸毒人员黄俊海贩卖冰毒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黄俊海处缴获一包冰毒(重8.12克),从葛传胜处缴获三包冰毒(重256.77克)及一袋红色麻果(共49粒,重4.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人陈德军证言证实:2010年2、3月间,其从葛传胜处共购买了三次冰毒,共23克,地点均在合肥市长途汽车站附近,其中最后一次购买的10克是让庞士如去拿的货。
2、证人庞士如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0年过年后的一天,帮陈德军从葛传胜处拿过一包约10克的冰毒。不久,其本人也从葛传胜处购买了10克冰毒。
3、证人闫花、杨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2月底和3月25日,葛传胜两次在其二人租住处分别卖给他们6克冰毒、8克冰毒。
4、证人黄俊海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25日上午约8点,其与葛传胜在合肥市绩溪路安医附院对面一公共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葛传胜刚将毒品交给他,还没来得及付钱即被抓获,葛传胜交给他的毒品被缴获。
5、被告人葛传胜对其于2010年2、3月间卖给陈德军23克冰毒、庞士如10克冰毒、闫花和杨光14克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葛传胜还供称:其贩卖的冰毒均是从深圳“阿弟”处购得,2010年3月25日上午,其携带购得的200余克毒品返回合肥,当日上午在与黄俊海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剩余毒品被缴获。
6、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及合肥市公安局(合)公(刑)鉴(化)字(2010)03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3月25日,黄俊海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一包白色透明晶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为8.12克;葛传胜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3包白色透明晶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为256.77克(分别重56.68克、100.08克、100.01克),1袋红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为4.74克(共49粒),上述毒品疑似物中经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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