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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阜阳市新新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王万峰、刘彬、闫桂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再审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提字第00078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阳市新新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涡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虎,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万峰,男。
  委托代理人:邵卫星,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彬,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闰桂标,男。
  申诉人阜阳市新新集装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新新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王万峰、刘彬、闫桂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阜民一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10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皖民抗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杨会友、朱光美出庭。申诉人新新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虎,被申诉人王万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卫星到庭参加诉讼。刘彬、闫桂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3目,一审原告王万峰起诉至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称:2005年3月11日,原告驾驶皖KB0605号大货车在徐州中天集团门前路段下车问路时,被一辆农用车撞伤。农用车肇事后逃逸。现请求判令新新运输公司、刘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22500元及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被告新新运输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不是造成被答辩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两者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故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被告刘彬答辩称:皖KB0605号车主是闫桂标,答辩人只是驾驶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9月13日,闰桂标与新新运输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闰桂标将其本人车辆(车号为皖KB0605号,挂车车号为皖KK057号)挂靠新新运输公司,闰桂标每年交给新新运输公司管理费1200元。2005年3月11日1时许,王万峰受雇于刘彬驾驶皖KB0605号货车从山东省枣庄返回阜阳,因当天大雾,该车在徐州市潘塘高速公路出口处下高速公路,当车行至中天集团门前路段,王万峰下车问路时,被一辆五征牌农用车撞伤。五征牌农用车肇事后逃逸,至今未查获。当天,王万峰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王万峰因车祸左眼受伤。右胫胖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治疗情况好转后于同年3月28日出院。出院时医嘱继续治疗,两个半月后拆除角膜缝线。王万峰在徐州市中心医院开支医疗费16923.88元,在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开支医疗费85.7元,在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医院开支医疗费51元。
  2005年9月26日,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对王万峰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王万峰因车祸左眼盲目4级,构成8级伤残。王万峰遂增加诉请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2311元。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闫桂标为本案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万峰作为雇员在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的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王万峰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新新运输公司系王万峰所驾驶车辆的挂靠单位,仅对该车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并未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闰桂标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对车辆的运输经营承担管理责任,因此被告闰桂标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彬自称不是车主只是驾驶员,但是对车辆的运输经营进行着实际管理,并雇佣原告从事车辆驾驶,被告刘彬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刘彬认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闰桂标、刘彬应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受到的经济损失,合计为45251.08元。遂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5)东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1、被告闰桂标赔偿原告王万峰45251.08元(包括医疗费17060.58元、误工费6889.4元、护理费16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34元、残疾赔偿金14995.8元、伤残鉴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刘彬负连带赔偿责任;2、驳回原告王万峰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0元,其他诉讼费432元,合计2592元,由原告王万峰承担342元,由被告闰桂标、刘彬共同负担2250元。
  王万峰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追加闫桂标为共同被告无任何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新新运输公司系皖KB0605货车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新新运输公司答辩称:原判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追加闫桂标为共同被告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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