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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童兴民与被申请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华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5)
  维持本院(2009)皖民四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远来
  审 判 员 梁 建
  审 判 员 王平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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