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
铭晟车业不服上述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应为有效。(一)关于汽车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首先,生活消费既包括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也包括满足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费。在城市,汽车与很多人的出行及休闲生活密切相关,应当属于《消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其次,对《消法》第四十九条所调整的生活消费,解释为包括汽车消费在内的与生活有关的消费,有利于打击和制裁假冒伪劣等恶劣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法目的。再次,在汽车经销商存在欺诈时,因汽车价格高昂,如果判决双倍赔偿有违公平原则,由此认为汽车消费不应属于生活消费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商品的价格不是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依据,使用目的才是判断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标准。(二)关于购买哪一种车型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的标的物应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王方明所要购买的车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为“10款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双方对“豪华导航”解释各执一词,但铭晟车业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首先,应当了解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与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的区别在于豪华导航版带有智能钥匙系统即“一键式按钮启动’,并带有DVD导航系统,销售价为289800元;而自动豪华版则没有该两项系统,销售价为269800元。铭晟车业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有必要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特别是标的物的名称记载明确,从合同全部内容的完整性来看,称“豪华导航”即为“自动豪华版加导航”不具有说服力;其次,铭晟车业认为是王方明要求在自动豪华版车型上加装导航仪,但王方明予以否认。若王方明要求在自动豪华版车型上加装导航仪,铭晟车业应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仅凭其单方陈述,较难采信;再次,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王方明尚未提车的情况下,铭晟车业即让王方明在汽车验收单上签名,主观上显有过错。该验收单上注明车辆型号为“森2.5自动豪华版”,也不是所谓的“自动豪华版加导航”。铭晟车业作为汽车销售方,其有义务在购买方提车时,向购买方说明或提请注意所购买车辆的规格和型号,特别是在汽车验收单上注明的车辆型号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一致的情况下,更应如此,而不是尚未交付就进行车辆验收。故铭晟车业的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也与市场交易规则相悖。另外,即使王方明改变主意,同意购买验收单上的车型,铭晟车业也应当要求王方明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铭晟车业交付的“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车型。(三)关于铭晟车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之行为。1、合同中明确约定车型为“豪华导航”,但铭晟车业向王方明交付的是“自动豪华版”车型加装导航仪,与王方明意欲购买的车型明显不同。在加装导航仪的过程中,一是该导航仪并非原装,而是后期加装,且有2006年导航的历史记录,明显已经使用过;二是铭晟车业并不是汽车生产方,作为销售方,擅自改装车辆内部线路,欲对原车辆性能进行改变,以达到营利目的,对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正确估计,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欺诈之故意行为;2、铭晟车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在“自动豪华版”车型上加装导航仪是王方明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方明所付购车款比“自动豪华版”车型高10000元,比“豪华导航版”车型的价格又低10000元,价格的差异,导致王方明一直认为是铭晟车业给其的优惠价,其已陷于一种错误的判断;3、王方明提举的录音笔录也可以证实铭晟车业的工作人员在诉讼前一直坚持认为争议车上的导航仪系原装,直至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出来以后,铭晟车业才认为在加装导航仪的行为上存在不当之处,并建议协商解决。因此,可以认定铭晟车业在对王方明的车辆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2010)宣中民二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7元,由铭晟车业负担。
铭晟车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宁国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属于管辖错误。二、原审认定我司在本案中有欺诈行为,确为错误。首先,从对方签字的“汽车验收单”来看,上面清楚的记载了车辆型号是“森林人2.5自动豪华版”,而非王方明诉称的“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其次,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的价格为26. 98万元,另加装导航1万元,合计价款为27. 98万元。而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的价格是28. 98万元。王方明诉称其付27. 98万元购买的是优惠价的豪华导航版车型无事实依据。再次,从我司开具的购车发票看,金额亦是26. 98万元,即自动豪华版车型的价款,其中并未包括配件(汽车导航)价款1万元。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方明是在空白汽车验收单上签名收车,系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王方明在交款提车时,我司与王方明按“汽车验收单”中的内容,对车辆进行了逐项核对,并在“符合”一栏逐项“打钩”予以确认。王方明作为一名律师,不会、也不可能在没有验车的情况下,随意在空白的车辆验收单上签字。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方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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