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97元、鉴定费15345元,计20842元,铭晟车业负担2100元,王方明负担187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37元,铭晟车业负担560元,王方明负担49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长富
审 判 员 李晓雁
代理审判员 陈华舒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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