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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福运针织有限公司与淮北第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
  综上,金福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2元,由珠海市金福运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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