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伯景观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4)
2009年1月,合奥置业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清算工作已完成68%,余下工作量力争按照延期申请的要求,在2009年3月份完成;清算过程中任何债权人如对清算工作有异议,均可按《公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9年4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至合奥置业公司了解清算工作是否完成,合奥置业公司清算组人员拒绝提供清算情况。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限合奥置业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前提供清算进展情况。
2009年4月,合奥置业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申请书》,称公司清算工作一直在开展,请求对上海仲伯公司的债权中止执行;若清算完成合奥置业公司不清偿债务,法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上海仲伯公司对清算工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申请强制清算。
2009年5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合奥置业公司下达《移交清算资料通知书》,称合奥置业公司已构成故意拖延清算,现该院依据上海仲伯公司的申请,决定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要求合奥置业公司收到通知起七日内向上海仲伯公司移交进行清算的全部资料及其他该院认为与执行及清算有关的资料,逾期不移交,将对合奥置业公司或相关负责人实施处罚。合奥置业公司则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清算案移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庭审中,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在回答法庭提问时称:因为合奥置业公司部分资产产权归属方面存在争议及与一些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一直在核对,故清算工作一直没结束;除与上海仲伯公司的诉讼案外,合奥置业公司就资产产权争议或债权债务未发生其他诉讼或仲裁。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合奥置业公司自2005年11月开始清算,至今不能清算结束,其股东应否对合奥置业公司所欠上海仲伯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如下: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合奥置业公司于2003年11月成立,2005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1月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至今尚未清算结束。上海仲伯公司依据该条规定要求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存在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故上海仲伯公司关于安徽水利建筑公司等存在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应对合奥置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安徽水利建筑公司等关于合奥置业公司清算中不存在《公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奥置业公司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答辩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奥置业公司于2003年11月成立,2005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1月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至上海仲伯公司2009年10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近四年,清算工作仍未能完成;即便从本院(2007)皖民一终字第0196号案审结的2007年12月计算,至本案二审诉讼,也达近三年的时间。《公司法解释二》虽对公司自行清算的期限未作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公司自行清算可以无期限地进行。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精神,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自行清算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合奥置业公司自2005年11月开始清算,至今已五年有余而无结果,致使上海仲伯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且不能提供存在未结诉讼或仲裁案件等合理理由;在一审法院执行本院(2007)皖民一终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合奥置业公司一再以清算工作尚未完成为由申请延期执行、中止执行,在承诺完成清算工作的期限届满后又未向一审法院提供清算报告,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上述事实表明合奥置业公司有拖延清算,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二审庭审中所称的因公司部分资产权属争议及与部分债权人核对债权而导致清算工作一直不能结束的理由,既没有证据支持,亦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安徽水利建筑公司等六股东作为合奥置业公司的清算主体,其在清算中的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的情形。上海仲伯公司据此要求安徽水利建筑公司等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安徽水利建筑公司等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关于其在合奥置业公司清算过程中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安徽水利建筑公司等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应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合奥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仲伯公司提出的要求安徽水利建筑公司等合奥置业公司六股东赔偿经济损失114798.1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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