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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新力冷弯型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确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新力冷弯型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高潮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建设,上海市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岗一村18栋。
  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俊,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生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其林街。
  法定代表人:张永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生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鞍山采石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霍里山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春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鸿翔金属材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十二村34幢601。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陈红,女。
  原审被告:陈芙蓉,女。
  原审被告:申丽娟,女。
  上诉人马鞍山市新力冷弯型管有限公司(简称新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立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枞阳五建)、原审被告马鞍山采石矾涂料有限公司(简称采石矾公司)、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鸿翔金属材料物资有限公司(简称鸿翔公司)、原审被告陈红、原审被告陈芙蓉、原审被告申丽娟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马民三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宗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建设,被上诉人天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俊、鲍生海,被上诉人枞阳五建的委托代理人鲍生海,原审被告陈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采石矾公司、原审被告陈芙蓉、原审被告申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0月22日,吉马公司与天立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立公司承建吉马公司位于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办公楼及厂房工程,工期为240天。2005年1月9日,双方就该工程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载明:“自吉马公司办公楼、厂房2004年11月2日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以来……”。同日,在天立公司完成了厂房基础、场地部分道路、排水、围墙及办公楼框架主体至二层半的建设工程时,双方发生争议。2005年11月2日,吉马公司与天立公司达成上述建设项目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并对已施工工程进行盘点,终止协议还约定:“甲方(吉马公司)在盘点结束后,即支付50万元工程款给乙方(天立公司)用以发放工人工资,决算审核完毕后,甲方即再支付50万元给乙方,剩余工程款的95%甲方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5%在移交资料时付清。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将办公楼作为履约担保,按1200元/平方米抵偿给乙方,甲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因吉马公司未完全履行该协议,2006年5月18日,天立公司申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2007年12月20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裁决吉马公司向天立公司支付工程款1516485.58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18464.90元。2008年1月8日,天立公司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2006)马仲案裁字第105号仲裁裁决书。
  2005年11月25日,吉马公司与枞阳五建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吉马公司将其厂内道路、地面硬化工程交与枞阳五建施工,总承包价格168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由吉马公司将其位于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公司内四层办公楼出售给枞阳五建,协议约定:“……二、出售范围及面积:办公楼南半楼,约2000㎡。三、出售价格:1层至4层以建筑面积平均价格1600元/㎡计价。四、责任分工:3、房产证无法办理时,购买方退还房产,也不另交房租。出售方退还以工程款抵付的购房款,也不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五、付款方式:购买方验收房屋后支付40%房款,余下60%房产证办好后支付……”。同年12月15日,吉马公司与枞阳五建又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吉马公司将综合办公楼三层四层主体及1-4楼简单装修工程交与枞阳五建施工,总承包价格为198万元。同日,吉马公司与齐美平签订一份《付款方式协议》,约定:“一、所购办公楼先支付40﹪购房款,余下60%房产证办妥后付清。以上款先从办公楼土建部分款项支付,不足部分从道路和场地硬化工程款项支付。二、道路及场地硬化工程项目发生的工程款项支付购买办公楼房款后余额完工后一年后次月付清。三、办公楼枞阳五建施工的土建项目发生的工程款项完工后全额支付购买办公楼房款。”后在齐美平处加盖了枞阳五建印章。2006年10月10日,枞阳五建向吉马公司报送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载明其承建的吉马公司工程已全部完成,请求吉马公司批复竣工验收意见。吉马公司在该报告上加盖了公章。后因枞阳五建承建的吉马公司办公楼无法办理房产证,2008年2月18日,枞阳五建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吉马公司支付工程款380余万元。经法院调解,2008年5月20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共同确认吉马公司尚欠枞阳五建工程款总额为360万元,由吉马公司分期支付。嗣后,吉马公司支付40万元。2008年9月4日,枞阳五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就余款及诉讼费共计321万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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