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新力冷弯型管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确权纠纷案 (4)
综上,新力公司主张原审确定案由不当及天立公司、枞阳五建已丧失承包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31.80元,由马鞍山市新力冷弯型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晖
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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