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兴达纺织(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公司安徽省金安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368号置地投资广场12楼,组织机构代码71177297-1。
法定代表人:杨新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兴达纺织(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寿春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01-5。
法定代表人:汪合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信成,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274-X。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金安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340-0。
法定代表人:杨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振全,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科投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兴达纺织(集团)公司(简称兴达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公司(简称服装鞋帽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金安实业总公司(简称金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霍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红柳、张如果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陈小艳担任记录,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科投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红霞、程晋龙,被上诉人兴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潘信成、杜道好,被上诉人服装鞋帽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军、陆欢欢,被上诉人金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振全、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1996年7月,兴达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简称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一份编号为96第(131)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简称96年借款合同),约定兴达公司向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贷款626万元,贷款期限自1996年7月22日至1997年1月21日,月利率8.1‰,并约定了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服装鞋帽公司与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编号为96保(64)号《保证合同》(简称96年保证合同),约定服装鞋帽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终止时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于1996年7月22日按约发放了贷款626万元。贷款到期后,兴达公司未按约还款,服装鞋帽公司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98年3月23日、1998年6月24日、1998年10月21日、1999年3月23日,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分四次向兴达公司发出贷款逾期通知书催收债权,兴达公司均在通知书下方签章确认。
1999年11月30日,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将其享有的兴达公司债权本金626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1999年12月9日,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向兴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通知上载明本金金额626万元,利息5246706.45元。兴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合生在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该回执载明“兴达公司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所载内容无异议”。同日,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又向服装鞋帽公司发出担保权利转让通知,通知中载明“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文件精神,中国建设银行省建营行将所拥有的96第131号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全部转移和委托给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原合同内容不变。我行对服装鞋帽公司为96第131号合同设置的96保64号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同时全部转让和委托给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此次担保权利转让贵担保人对担保权人主体变更所持异议无效。请5日内发回回执,逾期我行将采取公证等方式送达通知,由此增加的费用属债权实现费用,应由服装鞋帽公司承担”。服装鞋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该回执载明“我单位已收到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对此通知内容无异议”。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