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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地油脂饲料公司与被上诉人凤台县福利浴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十里长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朱克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凤台县福利浴池,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台县福利浴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淮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克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体勇、董仲良,被上诉人凤台县福利浴池的法定代表人赵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凤台县福利浴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淮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80.5元,由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36.5元,由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峰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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