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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联顺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交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0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联顺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东新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徐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民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鹏,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联顺筑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民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联顺筑养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西联顺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徽交建公司)、一审被告浙江联顺筑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联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09)合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江西联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联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民松、邵勇,安徽交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鹏、章柏杨,浙江联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锋、唐民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30日,安徽交建公司经招投标与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徽省合肥至六安至叶集高速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安徽交建公司承建合六路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工程。2006年8月21日,安徽交建公司(甲方)与江西联顺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及其附件,将上述工程转由江西联顺公司承建,双方约定:本合同工程为合六高速路面01合同段,桩号为:K41+387-K69+200,全长27.813㎞,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乙方上交甲方管理费950万元(含各项税金,乙方不再承担任何税费),工程量如发生变化,上交管理费按工程总价款增减比例同比例调整;乙方须在本协议书签字前一次性将现金50万元交纳至甲方账户;本项目第100章计量与支付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协调地方关系,并组织业务部门对本承包项目实行对口服务,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各项指标的考核);乙方对本工程项目全面负责,有权决定本项目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但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并遵循安徽交建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负责监督项目部工程款的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由乙方根据需要尽可能聘用甲方在职人员;承包经营期间,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项目部公章由甲方委派会计保管,公章仅限于与业主、监理的正常公文往来,不用于其他任何业务往来(如材料采购等),否则,由公章使用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于工程地点设立账户,业主支付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借款都要进入甲方账户,甲方扣除总公司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后,其余全部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克扣或拖延乙方的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由协议书签字人办理,或由协议书签字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办理;投标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合计3382933.19元归甲方所有,该款按相应项目计量款到位后支付给甲方;第100章中保险费、临时工程用地、临时用电设施、电讯设施的提供与拆除由甲方负责,已建供水与排污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后改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调地方关系费用130万元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与此相关联的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安徽交建公司与江西联顺公司即开始按约履行,并共同成立了安徽交建公司合六高速公路路面工程项目经理部(简称合六项目部)。2006年9月26日,江西联顺公司向安徽交建公司出具承诺书二份,载明:“本公司已与贵公司签订了合六高速路面01标合同段《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因该工程事宜需要对外签订部分合同,签订合同需启用贵公司合六高速路面01标项目经理部公章,对于对外签订合同我公司启用贵公司公章作出如下承诺:若对外签订合同有我公司项目经理王建富(王建夫)签字加盖你公司项目经理部公章,我公司予以认可,因该合同引起的各项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两份承诺函内容除项目经理姓名外完全一致,其中一份承诺函还有江西联顺公司张良柯的签字。
  2007年11月17日,案涉工程交工验收合格。2008年5月27日,安徽交建公司与浙江联顺公司、江西联顺公司、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在安徽交建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备忘录》,就安徽交建公司与江西联顺公司合六路面项目遗留问题及安徽交建公司与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有关合同问题进行商讨,四方达成共同意见:1、合六路面项目诉讼案件以江西联顺公司为主,安徽交建公司为辅,诉讼损失由江西联顺公司承担。2、肥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江西联顺公司承担行政罚款68000元,其余款项26094元由安徽交建公司承担。3、水稳材料增加款25万元由江西联顺公司、安徽交建公司各承担12.5万元。4、江西联顺公司进场前安徽交建公司已收料68000吨,经江西联顺公司现场测量约少1万吨,其中部分安徽交建公司用于场地硬化,安徽交建公司承担3500吨,其余由江西联顺公司承担。5、用于合六路面沥青罐所发生的费用139000元由江西联顺公司承担,聚酯纤维投放机费用由安徽交建公司承担。上述事宜确定后,江西联顺公司与安徽交建公司在2008年6月15日前确认往来债权债务金额,和浙江联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解决互为债务而产生的付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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