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与王子辉、安徽省阜阳市话剧团、安徽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提字第000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子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话剧团。
法定代表人:朱理虎,该话剧团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安徽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翠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张峰因与被申请人王子辉、安徽省阜阳市话剧团、安徽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的(2009 )阜民一终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皖民申字第05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峰的委托代理人杨振,被申请人王子辉,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话剧团委托代理人秦铁一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安徽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11月21日,一审原告王子辉向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诉称:2006年7月,安徽省阜阳市话剧团(以下称话剧团)与安徽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亿源建安公司)约定,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设话剧团住宅楼(危改)项目,并成立了阜阳市话剧团市建筑安装公司工程项目部,张峰负责实施。2006年6月8日和8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售房协议和附加协议,约定被告将话剧团住宅楼第一幢西单元一楼三套住宅房屋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交给被告房款345000元,可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请求判令:1、三被告依约立即交付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赔偿损失;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话剧团辩称:原告与张峰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驳回其对话剧团的起诉。被告亿源建安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本公司错误,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张峰辩称:原告购买的不是话剧团房屋,双方之间没有协议,故不构成违约。
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6月8日,甲方(出卖方)张峰以阜阳市第五建筑公司话剧团项目部名义与乙方(买受方)王子辉签订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工程项目部将其新建的话剧团职工住宅楼西单元西部一楼带院一梯三户型房屋出售与乙方王子辉,面积138平方米,售价2200元/平方米,总价款303600元。签协议时,王子辉预付房款72000元,签订正式售房合同时,王子辉付房款的90%,剩余房款待房产证手续办完一次性付清,房屋交付时间为2007年3月底。甲方由张峰签名并加盖了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市话剧团危房改造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和阜阳市话剧团市建筑安装公司工程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协议签订当日,张峰又与王子辉联名书写说明一份,载明:王子辉购买房屋售价按1900元/平方米,实际预付款为30000元,张峰按2200元/平方米出具收据,多余42000元虚开。王子辉即预付购房款30000元,张峰出具72000元收据。同年7月21日,案外人刘冬云为王子辉出具保证书,载明:王子辉所购一梯三户型房型改两户型内增横梁费用由王子辉支付30000元,余款由刘冬云支付。当日,王子辉支付房款30000元,张峰、刘冬云共同出具收据。同年8月6日,张峰作为甲方、刘冬云作为代理人与乙方王子辉又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书》,约定:乙方王子辉购买话剧团一幢西单元一梯三户楼房改造为两户型,张峰负责报批改造增高该处横梁相关手续,使原设计散户型面积约214平方米改造成两户型,每户107平方米。王子辉在一层施工完毕至二层施工期间支付张峰200000元,张峰负责办理该户的产权证,办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王子辉支付,否则,张峰赔偿王子辉的经济损失。甲方张峰、刘冬云签名并加盖了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市话剧团危房改造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和阜阳市话剧团市建筑安装公司工程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乙方王子辉签名。《附加协议》签订当日,王子辉又支付40000元,张峰、刘冬云为其出具收据,同年10月11日,王子辉再次支付房款200000元、倒梁款3000元,张峰分别出具收条收据。2006年8月至10月,王子辉共支付给张峰购房款合计303000元,张峰向王子辉出具了345000元收款收据(含虚开42000元)。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2009年3月6日阜阳和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估(裁)字(2009)第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诉争房屋市场价为710000元。
一审法院还查明:1999年12月,话剧团取得阜泉国用(99)字第A12006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办公,使用类型为划拨,使用面积3632.56平方米。2006年年初,话剧团与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约定合作建设话剧团办公、住宅(危房改造)楼,成立了两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张峰以该项目部的名义将拆迁房屋还原给被拆迁人。2006年4月,话剧团取得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话剧团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同年7月14日,话剧团(甲方)与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实施话剧团危房改造。甲方负责办理政府部门的批文,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全额支付建楼所需费用。在还原被拆迁户和办公用房后,剩余的房屋委托乙方全权处理,话剧团无房职工可优先购买,乙方给予适当优惠。甲方不参与乙方的支出和收入管理。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双方加盖了公章,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张峰作为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2006年9月25日,阜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变更为安徽省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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