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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一终字第 44 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由上诉人安邦保险酒泉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经华

审 判 员 王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军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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