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申字第15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5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睿(又名周保生),汉族,1957年12月25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东生,男,汉族,1964年8月2 8日出生。

周睿诉杨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天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8日,周睿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睿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原二审将杨东生所欠8万元的事实认定为赌债,缺乏事实基础;2、原二审对证人所作伪证进行认定并确认原一审查明的事实,却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3、原二审不以事实为依据,而采用了错误且主观推理的方式,使用调查的权利进行错判。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杨东生未作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法律保护合法之债,赌博行为属于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故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杨东生虽给周睿打了80000元的借条,杨东生提供的蔡保生、薛旻祯、徐进林等三名证人在原一审庭审时出庭作证的证言以及原二审庭审后合议庭分别对蔡保生、徐进林、王宏斌、任泳进行了调查,均陈述在2004年前后,由周睿召集赌博多次,赌博的地点、赌博时间,赌博方式均基本吻合,且80000元的借条既未注明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借条中亦未说明借款用途,并且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周睿也没有举出曾经要求杨东生还款的任何证据,这不符合生活常理。虽周睿提出王宏斌、任泳在原二审结束后的相反证言,但周睿在一审结束后曾找徐进林的事实看,不排除证人在受威胁或利诱后出具假证的可能。故周睿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审 判 员 张 铁 军



代理审判员 牛 登 峰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渊 隆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