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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5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5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建忠,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5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新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日。

赵建忠因与赵新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2010)定中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建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错误的将属于申请人的自留地认定给赵新龙,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赵新龙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赵新龙系诉争土地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赵建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赵建忠认为诉争土地是其自留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赵新龙为诉争土地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赵建忠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建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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