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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6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启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9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西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伟。

委托代理人:叶期中、张应军。

张启伟因与兰州西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启伟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错误,申请人与西艺公司自1997年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申请人要求西艺公司补缴1997年到2008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兰州西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启伟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张启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启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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