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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0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0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齐林,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齐伟,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兰珍,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兰平,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兰英,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兰花,女,1964年3月29号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兰菊,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齐孝,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齐森,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张齐林因与被申请人张齐伟等八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齐林申请再审称:讼争房产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事实清楚,一、二审的认定无证据证明、无法律依据;本案一、二审判决将诉讼时效适用于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讼争房产均属遗嘱继承,且产权均归属于被申请人,故与申请人无共同共有关系;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齐林的诉讼请求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齐林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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