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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1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吴云天。
张国强因与兰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0)兰铁中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国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采用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兰铁分局将申请人的档案调至铁路,并安排其上班,表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再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公正审理,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兰州铁路局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张国强申请与兰州铁路局恢复劳动关系,其首先要证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过劳动关系。张国强在一审中所举证据只有考勤表和饭卡,无工作证,增加工资和变动工作时的人事命令,以及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证明等大量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仅凭借考勤表和饭卡,不足以证明张国强与兰州铁路局存在劳动关系。故张国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国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牛登峰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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