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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30号
甘 肃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3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锁钢,男,汉族, 1953年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中个,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
余锁钢与余中个继承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定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13日,余锁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锁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余中个在2000年将争议的三间房屋隔开,北侧一间在申请人宅院内,南侧二间在被申请人院中;申请人的母亲生前没有对三间瓦房处置;申请人的姐妹已明确放弃对母亲的遗产分割。
被申请人余中个没有书面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余锁钢、余中个母亲在世时,兄弟二人已经分家另居,余锁钢主张三间东房是其母遗产并要求继承,依据不足。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二)、(六)项规定的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锁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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