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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4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甘民申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三军,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谷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

委托代理人毛多太。

委托代理人魏相昆。

申请再审人杨三军因与被申请人甘肃谷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三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恶意制造质量问题,造势撤销申请人职务,有意排挤,意达到让申请人离开公司的目的;终审判决无法实现确实保护申请人劳动权益的目的。

谷王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于2008年12月2签订《聘请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一份,其中第七条约定,乙方(杨三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谷王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因杨三军的过失,给谷王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失。杨三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三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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