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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2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3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慧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甘肃海侨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登安。

委托代理人:何玮、周侃人。

申请再审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海侨石化有限公司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00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0)兰法民二初字041号民事调解书形成程序违法,违背自愿原则,且调解书内容违法;管辖错误,兰州中院没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甘肃海侨石化有限公司答辩称:申请人所述程序违法及调解书内容违法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与甘肃海侨石化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并经法院确认,(2010)兰法民二初字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未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双方所签《补充协议》协议管辖条款,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绥建石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 文 俊

代理审判员 郭 丽萍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金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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