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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8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8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代平,男,汉族,60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世孝,男,汉族,74岁。

吴代平与张世孝房屋共有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9日作出的(2009)陇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代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代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张素珍共同生活数年,形成事实婚姻。在与张素珍共同生活时,申请人、张世孝、张素珍共同盖房五间,故应享有该五间房屋的共有权;张世孝的证人张世礼出庭时作了伪证;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重审本案。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张世孝方的证人张世礼作伪证的理由,因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 “调查取证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张万义、韩树银、张万安拒绝作证,由于“拒绝作证”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情形,故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代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郭丽萍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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