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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08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08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一明,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红霞,女,1958年3月25日出生,满族。

魏一明与朱红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7日作出的(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12日魏一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魏一明于2011年2月15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朱红霞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魏一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一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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