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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0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0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炫宏。

委托代理人:李国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玉英,女,回族,1963年9月8日出生。

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因与马玉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依法再审本案。

马玉英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撤销宏建公司作出的《关于解除与马玉英劳动关系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宏建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公司员工行为十不准及实行细则》、《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考勤表》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再审的主张。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宏建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庆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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