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申字第214号
甘 肃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1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

法定代表人:炳宏江。

委托代理人:吴继红。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水烟厂。

法定代表人:赵长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

法定代表人:李天荣。

申请再审人华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水烟厂、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定中民一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欧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渊隆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