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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0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甘民申字第1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海燕,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兰运集团)。

法定代表人刘幼平。

委托代理人王朝正。

委托代理人陈长安。

申请再审人黄海燕与被申请人兰运集团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海燕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公正、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为两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经查证,申请人提不出劳动合同、职工考勤卡等是伪造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黄海燕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海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牛登峰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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