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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2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3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碧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菊英,女,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草水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菊英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三终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草水泥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身份是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法可依;申请人自2004年才开始给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二审判决判令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办理2000年至2009年的养老保险手续,申请人无法办理。

被申请人刘菊英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刘菊英与甘草水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由该公司补缴刘菊英养老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并无不当。综上,甘草水泥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市甘草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 文 俊



代理审判员 郭 丽 萍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金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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