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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2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2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正平,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庆林,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良,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郭正平与被申请人谢庆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定中民一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正平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谢庆林起诉涉及的10万元借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应解除申请人对该借款的担保责任;3、二审法院未将高良传票传唤。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良向谢庆林借款后,应履行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郭正平作为合同的担保人,亦应承担借款担保责任。本案一审中,郭正平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清偿借款的抗辩理由,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郭正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正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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