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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09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09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平,男,1953 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桑德忠,男,1960 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陈平因与桑德忠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主体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我国房地产权属管理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被申请人持有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陈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审 判 员 庆卫东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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