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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5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秋香,女,汉族,1952年8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银市白银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玲。
丁秋香为与白银市白银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简称:国资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白中民一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秋香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987年申请人因病转为劳保回家休息至今。2008年申请人才得知所在单位白银羊毛衫厂破产,而原厂职工均由国资中心安置,作为申请人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国资中心解决原告退休、养老待遇问题,主体适当,故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国资中心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丁秋香与原白银羊毛衫厂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退休及其养老问题,应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原单位提出,或者在该厂宣告破产时向清算小组提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资中心与原羊毛衫厂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厂破产后,国资中心与丁秋香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妥。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秋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张 铁 军
代理审判员 牛 登 峰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渊 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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