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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45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甘民申字第14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玉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8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安进。
申请再审人段玉平与被申请人平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玉平申请再审称,拆迁补偿协议是申请人母亲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因申请人母亲不识字,由申请人代签的,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过协议;原审对拆迁面积的事实认定错误,安置协议上记载面积为312.99平方米,而补偿是按照398.31平方米补偿的。
储备中心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卷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工程建设房屋、房屋拆迁付款单、平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补偿费付款单上均有段玉平的签字。安置协议、补偿的被拆除房屋面积记载上均为398.31平方米。段玉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玉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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