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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39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3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胜。
委托代理人金永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甘肃省定西公路总段安定公路管理段。
法声代表人骆进林。
申请再审人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甘草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定西公路总段安定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定西安定公路段)管辖权异议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定中民一终字第28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6日,兰州甘草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兰州甘草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案应由榆中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项明确规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签订合同当地的司法部门解决。”该合同签订地为榆中县甘草集团。因此,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在购销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即榆中县人民法院。2、本案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协议管辖,也就是约定大于法定。
被申请人甘肃省定西安定公路段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虽然双方已经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定西安定公路段提起的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定西安定公路段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兰州甘草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审 判 员 庆卫东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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