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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61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梅兰,女,汉族,生于 1949 年 2 月26 日。

委托代理人窦万云。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建雄,男,汉族,生于 1 943 年 6 月 12 日。

委托代理人窦万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红贞,女,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日。

陈梅兰、赵建雄因与刘红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一终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梅兰、赵建雄申请再审称, 有新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刘红贞受伤是双方撕扯时被刘红贞的儿子推倒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医疗费用不实。陈梅兰、赵建雄提交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就刘红贞治疗、检查、用药与伤情之间关联性所做甘天鉴[2010]临鉴字第340号司法鉴定书。

刘红贞答辩称,证人证言未出庭;鉴定属于无效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梅兰、赵建雄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申请再审审查中“新证据”要求,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陈梅兰、赵建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梅兰、赵建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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