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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1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狄生陇,男,汉族,生于1949年6月7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德全。

王狄生陇与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工伤待遇给付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了(2010)白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狄生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狄生陇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变更工伤待遇,支付申请人60周岁以后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人民政府答辩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恳请省法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狄生陇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故申请再审人狄生陇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狄生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牛登峰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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