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申字第21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宝东,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天源温泉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斌。

委托代理人:魏旭东。

申请再审人王宝东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天源温泉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一终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王宝东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审理程序不合法。就因为被上诉人不质证,上诉人丧失了基本的诉讼权利。其次,本案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才告知适用独任制。二、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凭兰州市城关区(2009)城法民谓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原告王宝东为甘肃天源温泉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据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称:双方之间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发生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据此,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宝东与甘肃天源温泉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于法不合,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申请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宝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