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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1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安宁,女,1 9 5 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吴云天。
王安宁与兰州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0)兰铁中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安宁申请再审的理由:二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驳回申请人的上诉错误;铁路运输法院不适宜再审本案,建议指定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兰州铁路局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兰州铁路局和王安宁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双方有关退休金、社保金等一系列的争议源于王安宁工作期间身份的变化,而干部身份的确认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确定的,该纠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范围,也就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处理正确,申请再审人王安宁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安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牛登峰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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