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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4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4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小灵,又名陶剑,男,生于1969年1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建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斌,男,生于1958年8月23日,汉族。
申请再审人陶小灵与被申请人王兴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平中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6日,陶小灵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陶小灵申请再审称,物权法、合同法都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才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被申请人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必须经过登记才生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买卖房屋行为不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陶小灵与王兴斌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兴斌交付房款达房款总额的70﹪以上,且实际使用该房屋,双方虽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陶小灵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陶小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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