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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7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7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克庆,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重工)。

申请再审人饶克庆因与被申请人兰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克庆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将申请人放弃安排工作认定为自行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放弃安排工作是为了执行企业改制的方案;2、一、二审法院审理489号判决书执行情况,超出诉讼请求违法。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联合重工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者遵守单位规章并提供现实劳动的关系。饶克庆自愿放弃生效民事判决“安排工作”的内容事实,应视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自行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其自行解除了与原建机总厂的劳动关系,其与改制后企业联合重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已不存在,一、二审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故饶克庆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饶克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 文 俊



审 判 员 庆 卫 东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金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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