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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61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6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慕龙,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军、焦建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家林,男,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耘,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兰岚,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
秦慕龙因与田家林、田耘、路兰岚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的(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慕龙申请再审称,1、原审依据未经质证的调查笔录、起诉书等证据认定事实,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2、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认定。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田家林、田耘、路兰岚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秦慕龙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处理无不当之处。秦慕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慕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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