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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0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分公司)。
负责人程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蒲斌,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蒲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缺乏证据证明。三位证人的证言属于孤证,且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减轻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被申请人主张的失业保险金780元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蒲斌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中,蒲斌对自己提出的加班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甘肃分公司虽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蒲斌与三证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实,因此,蒲斌与甘肃分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蒲斌据此主张加班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失业保险金780元没有依据的问题,二审法院以甘肃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的处理并无不当。故甘肃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 文 俊
代理审判员 郭 丽 萍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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