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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01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立忠,男,汉族, 1961 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灵平。

被中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村下川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苏永盛。

马立忠因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兰法民一终第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立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下川村的集体成员,下川村以申请人是招女婿为由不向申请人发放经济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属典型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审将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再审。

村委会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属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在人民法院审查审理的范围内。

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马立忠的再审申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马立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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