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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1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3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联达石化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代理人:朱辉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永章,男, 1964 年 1月 27 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兰州联达石化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永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终字第 0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州联达石化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沥青价格已由甘肃省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证,并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手续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中止复核程序,是对复核程序的中止行为,并没有否定甘肃省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再审人货款及运费1217132元。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争议的沥青买卖交易的价格,兰州联达石化物资有限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相印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兰州联达石化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联达石化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审 判 员 庆卫东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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