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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04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忠,男,1960年l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世洁,女, 1955 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刘建忠因与被申请人王世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梁 明 远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 员 白 渊 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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