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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二终字第35号(2)

5、调取的马艳霞所持手机在案发期间收发信息记录证实,马彩云所持手机向马艳霞手机发送了杨进霞、马彩云、马林玺帐号。马艳霞又向王清所持手机发送杨进霞、马林玺帐号,向另外一手机发送马彩云帐号的情况。

6、从农业银行临夏河州支行调取的马艳霞向杨进霞、马彩云帐户、马林玺帐户汇款的相关凭证证实,2008年3月8日,马艳霞从其帐户中取款11万元、8万元,分别向杨进霞帐户打款11.5万元,向马彩云帐户打款9.5万元的情况。同年3月16日,马艳霞向马彩云帐户打款14万元。同年3月8日,马艳霞从其在临夏市建设银行帐户向建设银行云南分行马林玺帐户汇款20万元的情况。

7、从广河县三甲集农业银行调取的向杨进霞帐户转款的相关凭证等证实,2008年3月8日,王清从广河县三甲集农业银行通过杨麦勒也帐户、马进成帐户、马占华帐户向杨进霞帐户转款10万元、10万元、6.5万元的情况。并与被告人王清供述、马艳霞的证言相互印证。

8、证人马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与马清元是同居关系,其银行卡中的钱是马清元的。在马清元安排下给马占林控制帐户多次汇款40余万。并将马占林提供的杨进霞、马彩云银行帐户帐号用手机短信方式发给王清和一个不认识的马清元朋友,这些帐号是马占林妻子马彩云通过手机发来的。以及在马清元的安排下,于3月28日给马玉海的妻子给了1万元的经过。

9、从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友好路支行调取的向云南大理市马彩云帐户汇款的相关凭证证实,2008年3月7日,以马福龙、马青华名义分别向马彩云帐户打款21万元和11万元的情节。

10、从永登县农业银行调取的向杨进霞帐户转款的相关凭证证实,2008年3月8日,从甘肃省永登县农业银行,通过马成忠帐户向杨进霞帐户转款30万元情节。

11、从云南省大理市农业银行调取的马彩云帐户清单、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实,该帐户自2008年3月7日至3月16日共进帐75.5万,后陆续支取,至3月16日余额为10.3万元。公安机关对卡中存款5 800元予以冻结;杨进霞帐户自2008年3月8日至3月15日,一共汇入68万元,后陆续支取。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帐户中存款138 092.22元予以冻结。

12、从建设银行大理南诏支行调取的马林玺帐户清单证实,2008年3月8日该帐户汇入20万元。

13、丽江市顺兰货运信息服务部的登记簿及工作人员李XX的证言证明,2008年3月底,甘N·10103号货车曾经在丽江市顺兰货运信息部停车场停放数日,要求配货未成离去。经辨认马玉海就是甘N·10103号货车司机。

14、证人杨XX(云南省鹤庆县出租车司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08年3月28日,在鹤庆县城大里河边,遇见马玉海包车到大理市,当时他没有拿东西,途中多次打电话,还在大理市定了一个房间。二人到大理市文昌街兴富酒店住下后,马玉海就外出了。次日早上,马玉海让其把车后备箱打开,将一个用编织袋包裹的箱子装入。其载马玉海到丽江市的长水河一个大货车停车场,马玉海下车走了。

15、证人赵XX的证言证明,3月15日马玉海约其一起到成都市运货,并答应给一千元的酬金。当天下午从临夏市向成都市运送沙子,17日凌晨到成都将货物卸下。次日晚上,装了一车中药材送到丽江,但马玉海又住2天才去的丽江。到丽江后马玉海让将车停放到一个停车场,说自己去看朋友,晚上不回来。第二天中午马玉海回来了,离开时发现马玉海多出一个箱子。二人驾车到成都市的晚上马玉海就被公安人员抓获。

16、被告人马清元的供述,2008年1月的一天,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的林祥宾馆,与马占林商量从云南购买毒品,后二人一起到达云南省大理市下关联系购买毒品未果,马占林留在大理寻机购毒,其返回甘肃临夏市筹款。3月上旬,马占林电话通知毒品联系到,并提供帐户要求打款。其先后向王清、“买德”和绰号“跑车”的人提出合伙购买毒品,并通过自己的小老婆马艳霞向他们提供了帐号。其出资41万元,“买德”出资14万元,王清出资58万元,“跑车”出资32万元,共计145万元。款项均汇给马占林提供的帐户中。期间其按商定,物色到接运毒品的马玉海,在“新德里”宾馆给马玉海提供了手机和资金,指使马玉海到云南省大理市从马占林手中接9公斤海洛因和1公斤“麻古”片,海洛因是其与王清的,“麻古”是“买德”购买的。在马玉海到云南期间,其用电话遥控马玉海从马占林处接运毒品,并安排藏匿、运输,其还让马占林暗中监视马玉海的行踪。2008年4月2日,其与王清一起准备到临夏市时,在甘肃省和政县蒿支沟被公安人员抓获。

17、被告人马占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其从一个缅甸人处购买27块海洛因和1 000克“麻古”,并让马玉海将上述毒品运送到兰州的事实供认不讳。

18、被告人王清的供述,案发前一个月左右,马清元提出让其入股,以每克210元的价格共同从云南购买毒品运输回兰州,马清元还让他妻子用手机短信提供了帐户。其从一个叫“马乃”的人处筹集到58万,2008年3月8日,“马乃”从兰州汇出了30万元;其在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农业银行汇到马清元提供的帐户中26.5万元,按约定其可以分得2 700克至2 800克的毒品。后于2008年4月2日与马清元在一起从广河县到临夏市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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