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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二终字第35号(3)

19、被告人马玉海的供述,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新德里”宾馆,马清元指派其驾驶个人的甘N·10103号东风牌货车到云南省大理市运输毒品。毒品马清元已联系好,其一路上受马清元电话控制,其安排赵伊不拉海麦将货车开到云南省丽江市,自己一人乘出租车到大理市,通过马清元联系找到马占林,从马占林处接到一个深兰色旅行箱。之后乘坐来时的出租车返回丽江市,将旅行箱里面的黄色胶带缠裹的方形块状物和几个塑料袋,藏在货车驾驶室的音响中。31日离开丽江市到成都市,4月2日凌晨在成都的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指认下公安人员从货车驾驶室查获了上述毒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清元、马占林伙同被告人王清,为牟利而购买毒品,欲运至兰州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马玉海明知是毒品,为牟利接受被告人马清元指使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清元、马占林提出犯意,马清元出资并组织指挥运输毒品,马占林提供毒品货源,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清参与出资购买毒品,被告人马玉海直接运输毒品,亦属主犯,但鉴于王清没有参与组织购买运输,马玉海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清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占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玉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人马清元上诉提出,未贩卖毒品,从王清处所借和汇给马占林的钱是贩卖茶叶的资金,不知马玉海拉运毒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形成的。要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线索来源不清;没有证据证明马清元的汇款用于购买毒品;辨认笔录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无基本情况;侦查机关对马清元涉嫌刑讯逼供,所获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马清元指使马玉海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要求宣告无罪。

上诉人马占林上诉和其辩护人提出,马占林受马清元指派贩卖、运输毒品,属从犯,原判量刑畸重,毒品未流入社会,马占林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王清上诉提出,借钱给马清元是做虫草生意,未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要求宣告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明王清汇款是用于购买毒品,以马清元涉嫌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认定王清贩卖、运输毒品证据不足,要求宣告王清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马清元、马占林、王清贩卖运输毒品,原审被告人马玉海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已在一、二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清元、马占林共同商议贩卖毒品,马清元、王清等共同筹资汇入马占林控制的帐户用于购买毒品,原审被告人马玉海受马清元的指使从云南省大理市接运毒品的事实,有上诉人马清元、马占林、王清相互印证的供述和原审被告人马玉海的供述在案证实,且马占林供述其交给马玉海的就是毒品,马清元辩解汇给马占林的款是用于购买茶叶,王清则辩称是购买虫草,均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马清元左前臂、左小腿、左踝部的骨折损伤,后枕部正中愈合的刀伤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医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及马清元的供述,均证实其腹部刀伤是自伤的结果,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时也没有马清元还有其它损伤的记载。上诉人王清提供不出对其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故上诉人马清元、王清所提受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辩解,无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上诉人马清元的辩护人所提本案辨认笔录有瘕疵的问题,已由侦查机关补充完善或作出合理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案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马玉海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不仅有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相互印证的供述在案证实,亦有上诉人马清元的女友马艳霞证明其受马清元指使给马占林提供的帐户汇款、向他人转发帐号的证言在案证实,并有汇款凭证、缴获的毒品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上诉人马占林与马清元预谋进行毒品犯罪,又按分工在云南购买毒品,原判认定为主犯正确。故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清元、马占林、王清和原审被告人马玉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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